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及拆迁利益侵权纠纷。原告系外地籍老年当事人,在原籍村庄拥有三间砖房及集体土地使用证。因长期在外工作,房屋由被告(原告亲属)实际控制。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卖房协议》并冒签原告姓名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后该房屋遇拆迁,导致原告丧失安置房、低价增购面积及各类补偿权益。原告委托乐沫沫律师诉至天津某基层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乐沫沫律师紧扣核心争议展开代理:一是针对被告及第三人“房屋已灭失、原告无拆迁利益”的抗辩,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以“卖方签字非原告本人签署且无授权”为由,从根源否定伪造协议的效力;二是结合拆迁政策、安置协议及房屋评估报告,精准量化原告因房屋被擅自处分而丧失的拆迁利益,将诉讼请求务实聚焦于金钱赔偿,规避房屋无法物理返还的执行困境。
法院采纳律师核心观点,认定被告擅自售房存在重大过错,案外人购房审查不严亦有过失,二者共同导致原告权益受损。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万元及鉴定费5000元,并明确了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责任。
在涉及伪造签名、多手转让及复杂拆迁政策的案件中,律师通过“否定合同效力+量化拆迁损失”的策略,帮助年长原告成功将抽象拆迁权益转化为可执行赔偿,充分维护了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乐沫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