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商品房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某海岛旅游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商”)于2017年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售旅游岛项目约50.54平方米住宅一套,总价356927元,首付款116927元,余款24万元由购房人向某国有银行按揭贷款,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购房人自2021年12月起断供,开发商在2021年12月24日至2023年8月3日期间分6笔累计代偿170501.59元。开发商委托乐沫沫律师代理,向冀东某基层法院起诉,主张代偿本金170501.6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截至2023年8月20日主张9892.33元及之后继续计收)、诉讼费用。
乐沫沫律师到庭全程参与诉讼,在被告到庭认可欠款但辩称违约金偏高、希望以房抵债的格局下,以“合同链条+银行划扣凭证”闭环举证:一是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银行6份业务凭证,逐笔锁定6笔代偿金额与时间;二是精准援引?《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确立保证人追偿权与违约金请求基础;三是诉请严格按合同主张日万分之五标准,同时以“6笔代偿各自逾期次日起算”的精细化计算方式预留法院调减空间,把调整余地留给法庭但保住本金全胜与分批可执行性,并对被告“以房抵债”抗辩作针对性驳斥,明确代偿款偿还与房屋权属处置属不同法律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定追偿权成立,全额支持170501.59元代偿款;指出日万分之五(年化18.25%)约定过高,参照同期LPR四倍计息,并按6笔代偿款各自逾期日起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1955元由被告负担,其他过高诉请驳回。
乐沫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