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商品房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某海岛旅游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商”)于2017年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售旅游岛项目约50.54平方米住宅一套,总价402864元,首付款122864元,余款28万元由购房人向某股份制银行按揭贷款,开发商提供抵押加阶段性连带保证。购房人自2021年9月起断供,开发商于2021年9月9日代偿1973.53元、9月10日代偿251483.43元,合计253457元。开发商委托乐沫沫律师代理,向冀东某基层法院起诉,主张代偿本金253457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截至2022年10月20日主张51326.02元及之后继续计收)、诉讼保全及保函费用。
乐沫沫律师到庭全程参与诉讼,在被告到庭自认欠款但称无力偿还的格局下,以“合同链条+银行划扣凭证”闭环举证:一是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银行两份业务凭证,逐笔锁定两笔代偿金额与时间;二是精准援引?《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确立保证人追偿权与违约金请求基础;三是诉请严格按合同主张日万五标准,同时以“两笔代偿各自逾期次日起算”的精细化计算方式预留法院调减空间,把调整余地留给法庭但保住本金全胜与分批可执行性。
法院经审理认定追偿权成立,全额支持253457元代偿款;指出日万五(年化18.25%)约定过高,参照同期LPR四倍计息,其中1973.53元自2021年9月19日起、251483.43元自2021年9月20日起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2935元由被告负担,其他过高诉请驳回。
乐沫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