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商品房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某海岛旅游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商")于2017年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售旅游岛项目约44.87平方米住宅一套,总价363133元,首付款113133元,余款25万元由购房人向某股份制银行按揭贷款,开发商提供抵押加阶段性连带保证。购房人自2021年3月起连续断供,开发商在2021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9日期间分12笔累计代偿256292.5元。开发商委托乐沫沫律师代理,向冀东某基层法院起诉,主张代偿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及诉讼保全费用。
乐沫沫律师到庭全程参与诉讼,在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的情况下,以"合同链条+银行划扣流水"双核举证:一是系统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银行12笔划扣凭证,逐笔核对金额与日期,锁定"保证关系成立—断供事实清楚—代偿金额精确"三项要件;二是精准援引?《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确立保证人追偿权与违约金请求基础;三是在诉请设计上严格按合同主张日万五标准,同时以"12笔代偿款各自逾期次日起算"的精细化计算方式预留法院调减空间,避免因整体虚高被质疑,把违约金调整空间留给法庭但保住本金全胜与分批可执行性。
法院经审理认定追偿权成立,全额支持256292.5元代偿款;指出日万五(年化18.25%)约定过高,参照同期LPR四倍计息,并按12笔代偿款各自逾期日起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其他过高诉请被驳回。
乐沫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