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商品房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某海岛旅游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商")于2015年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售旅游岛项目一套建筑面积39.25平方米住宅,总价259521元,首付款79521元,余款18万元由购房人向某国有银行按揭贷款,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购房人自2020年9月起连续断供8期,银行自开发商保证金账户分次划扣代偿款,截至2021年4月30日累计代偿15178.15元。开发商委托乐沫沫律师代理,向冀东某基层法院起诉,主张代偿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违约金及诉讼费用。
乐沫沫律师到庭全程参与诉讼,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的情况下,以"合同链条+银行划扣凭证"双核举证:一是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按揭贷款合同、建行京唐港支行划扣流水,逐笔锁定8次代偿共计15178.15元的事实;二是精准援引?《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及第七百条,确立阶段性保证人追偿权与违约金请求基础;三是在诉请设计上严格区分"已实际发生的代偿本金"与"未实际支付的预估算违约金",主动将截至2021年5月31日1005.48元违约金诉请留待法院依约裁判,避免虚高主张被整体削弱,同时坚守日万五约定标准不主动调减,把调整空间留给法庭但保住客户合同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定追偿权成立,全额支持15178.15元代偿款;关于违约金,指出原告主张的截至2021年5月31日违约金并未实际发生故不予支持,但被告应自2021年5月1日起以15178.1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特殊价值在于:同类案件中多数法院将日万五(年化18.25%)调减至LPR四倍或1.5倍,而乐沫沫律师通过"本金精确到分+违约金起算点严谨+不虚报未发生损失"的举证策略,使法庭在被告缺席下仍照约全额支持日万五,成为开发商批量按揭追偿案件中少见的"按合同原价全胜"样本。
乐沫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