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商品房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某海岛旅游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商")于2017年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售旅游岛项目住宅一套,总价约36.2万元,首付款15.2万元,余款21万元由购房人向某股份制银行按揭贷款,开发商提供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购房人自2021年9月起断供,开发商在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期间分多笔累计代偿205,115.6元。开发商委托乐沫沫律师代理,向某基层法院起诉,主张代偿款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及诉讼保全费用。
乐沫沫律师到庭全程参与诉讼,在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的情况下,依靠扎实的举证完成诉讼推进:一是系统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银行划扣凭证等证据链,逐笔核对七笔代偿金额,锁定"保证关系成立—断供事实清楚—代偿金额精确"三项要件;二是精准援引?《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调整条款,确立保证人追偿权基础;三是在违约金主张上尊重合同约定日万五标准,同时预留法院依职权调减空间,避免因主张畸高被整体质疑,并以"各笔代偿款分别起算逾期利息"的精细化计算方式强化可执行力。
法院经审理认定追偿权成立,全额支持205,115.6元代偿款;并指出约定日万五(年化18.25%)过高,参照同期LPR四倍计息,按七笔代偿款各自逾期日起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其他过高诉请被驳回。
乐沫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