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商品房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某海岛旅游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商")与购房人于2017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约35.24万元,首付款11.24万元,余款24万元由购房人向某股份制银行按揭贷款,开发商提供"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购房人自2021年6月起断供,开发商在2021年6月8日至9月10日期间分五笔累计代偿217214.11元。开发商委托乐沫沫律师代理,向基层法院起诉,主张代偿款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及诉讼保全费用。
乐沫沫律师到庭全程参与诉讼,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的情况下,依靠扎实的举证完成诉讼推进:一是系统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购房借款合同、银行划扣凭证等证据链,锁定"保证关系成立—断供事实清楚—代偿金额精确"三项要件;二是精准援引?《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合同法》相关条款,确立保证人追偿权基础;三是在违约金主张上尊重合同约定日万五标准,同时预留法院依职权调减空间,避免因主张畸高被整体质疑。
法院经审理认定追偿权成立,全额支持21.7万余元代偿款;并就违约金指出约定日万五(年化18.25%)过高,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息,按五笔代偿款各自逾期日起算。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开发商其他过高诉请被驳回。
乐沫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