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沫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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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二审胜诉】固定总价合同+拖延结算,发包方上诉为何仍被驳回?

发布者:乐沫沫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9日 82人看过 举报

2026-07-09

律师观点分析

大家好,我是乐沫沫,近期我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落下帷幕,法院最终驳回了对方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虽然结果是“维持”,但作为发包方代理人,我在二审中通过精准的程序抗辩和实体防守,成功将对方企图推翻一审、进一步拖延付款的意图彻底击碎,也为当事人后续处理质保金和扣款问题保留了主动权。

这起案件的背景并不复杂:我方当事人是一家文旅地产公司,将某海岛项目的园林景观工程发包给了一家沪上园林企业。工程早已于2021年竣工验收并交付,但对方在近两年后才起诉索要工程款。一审中,法院以“发包方未在合理期限内结算”为由,判决我方支付近296万元工程款及利息。我方不服提起上诉,核心主张有三:一是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结算资料,付款条件未成就;二是工程存在铁艺间距变更和石材脱落问题,应核减6.4万余元;三是对方未尽养护义务,应自行承担绿植死亡损失。

接手二审后,我迅速调整了防守策略。针对对方“已提交结算资料”的说法,我指出其在一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核实对方身份,且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正式提交流程,强调“结算资料缺失”是导致僵局的根本原因。更重要的是,在对方当庭提交三组新证据(涉及扣款和违约金)时,我敏锐地抓住了其程序漏洞——这些证据均形成于一审开庭前,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对方在一审中未提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我当庭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不予采纳,这一主张最终得到了合议庭的支持。

关于实体争议,我一方面坚持“固定总价合同虽简单,但结算需双方配合”的观点,反驳对方“恶意拖延结算”的指控;另一方面,针对对方提出的“上海封控导致无法参会”等抗辩,我指出其未能提供有效送达证明,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缺乏依据。虽然二审法院最终以“可在质保金中一并处理”为由未支持我方的扣款主张,但这恰恰为我方后续在质保金范围内主张权利留下了空间。

这个案子给我的启示是:建工二审案件中,程序抗辩往往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面对对方突如其来的新证据,律师必须第一时间判断其是否符合证据规则,坚决捍卫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同时,要懂得“以退为进”,在核心诉求未被支持时,为当事人保留后续救济的渠道。如果你也正面临类似的工程结算僵局,记得找专业律师帮你把好证据关和程序关。

乐沫沫律师:2007年毕业于北京林业大学,硕士研究生。乐沫沫律师自2017年正式执业以来,始终扎根于法律实务一线,现为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94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1330120********94 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