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沫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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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胜诉】固定总价合同,如何成功扣减百万工程款?

发布者:乐沫沫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9日 49人看过 举报

2026-07-09

律师观点分析

大家好,我是乐沫沫。最近收到一份一审判决书,作为发包方的代理人,我们成功帮当事人守住了关于“未施工扣款”的核心防线,最终法院判决仅支持了原告极少部分的扣款主张,驳回了其百余万的超额诉求。今天结合这份脱敏判决书,聊聊建工案件中“以守为代攻”的办案逻辑。

这起案件源于一份《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作为承包方,主张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要求我们当事人(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300余万元及利息。表面上看,原告手握竣工验收单,似乎占尽优势。但接手案件后,我敏锐地发现了一个突破口:虽然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但原告确实存在大量甩项、未施工及施工质量不达标的情况。如果全盘认可原告的报审金额,当事人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的核心策略是“用证据链锁死未施工事实”。庭审中,我紧紧围绕合同条款,指出工程虽已验收,但验收不等于结算,更不等于原告已按约完成全部施工内容。针对原告主张的150余万元变更签证,我指出其中一笔15万余元的签证仅有单方签字,缺乏监理及我方项目总经理确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生效要件,且对方所谓的“二审金额”从未正式出具,不应被采信。

最关键的博弈在于司法鉴定环节。原告申请对未施工部分造价进行鉴定,我并未盲目反对,而是借此机会将举证责任推向对方。在配合法院及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时,我带着详细的施工图纸和《现场勘察记录》,对每一处“现场无实物”的项目据理力争。虽然鉴定机构出具了20余万的确定性扣款意见,但对于一笔1万余元的“紫铜雕塑鱼”和“藤椅”,原告称“已拆除”或“已采购但未安装”。我当即指出,这不符合“完成施工”的定义,但法院最终根据勘察记录中“已采购”的记载,未支持扣款。不过,我成功反驳了原告关于“未完工部分已自行扣除”的说法,迫使法院采纳了鉴定报告的确定性意见。

最终,法院认定我方已付款金额无误,采纳了我方关于签证效力及未施工扣款的大部分抗辩意见,仅判决支付剩余工程款299万余元(较原告诉请减少近8万元),并驳回了原告不合理的利息起算点主张。更重要的是,法院将鉴定费16.3万元判由对方承担,这在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充分体现了法官对我们代理意见的认可。

这个案子给我的启示是:在建工纠纷中,不要被“竣工验收”和“固定总价”吓倒。只要深挖履约细节,精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就能在看似被动的局面下,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解。如果你也正面临类似的工程结算僵局,记得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别让粗放的管理埋下巨额的赔付隐患。


乐沫沫律师:2007年毕业于北京林业大学,硕士研究生。乐沫沫律师自2017年正式执业以来,始终扎根于法律实务一线,现为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94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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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120********94 离婚、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