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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张X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乐沫沫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3日 3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黄X因与被申请人张X,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XX公司(以下简称诚泰财保云南XX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王X、段X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云71民终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X申请再审称:1.一审认定黄X承担连带责任为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适用前提是案件为侵权之诉,且属于挂靠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载明出租车一方无责任,且本案为违约之诉,因此,本案中,根本不能适用解释的规定,二审判决虽就违约之诉无法适用该条款进行了说明(不认可该说明),但却未就“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这一前提条件加以考量。2.本案为合同纠纷之诉,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同之债,并非侵权之债。黄X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对运输合同的履行承担违约责任。黄X只是出租车的出资人,车辆实际管理由出租车公司负责,运营是交由承包人即登记在出租车公司的司机驾驶,驾驶人资格也由出租车公司审核。黄X对承包出去的车辆不具有实际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不具备任何条件能参与到运输合同的缔结中。一审法院对黄X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予以了确认。在张X以违约之诉起诉本案时,黄X就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被告,更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张X、XX公司、诚泰财保云南XX公司、XX公司、王X、段X均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XX公司与涉案出租车车主黄X签订《出租车汽车管理协议书》,以XX公司的名义从事出租车运输业务,并以XX公司的名义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驾驶员段X也是经XX公司审核批准从事运输行为。由于出租车营运具有特殊性,为了便于管理,往往都会出现出租车的所有权与营运权分离的情形,即营运权属于出租车公司,所有权属于车主个人,所有权人与出租车公司签订挂靠合同,他们之间形成一种依托关系。出租车运输行业,之所以规定出租车辆挂靠出租车公司经营就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乘客的利益。虽然出租车所有权与营运权分离,但两者实为一个整体,在营运时是同时并存的,即与乘客签订客运合同的系出租车公司及车主。就本案而言,与乘客张X形成客运合同关系的实为XX公司及车主黄X,在因交通事故导致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车主黄X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XX公司、黄X将张X送至目的地是其基本义务。对于运输过程中,张X遭受的人身损害,虽然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和晓龙负全责,但作为运输合同纠纷,XX公司、黄X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并不以过错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故一、二审判令XX公司应承担张X的损害赔偿责任,黄X负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黄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X的再审申请。


乐沫沫律师,2007年毕业于北京林业大学,硕士研究生。为当事人提供房产和婚姻家事两大领域内的法律服务。在房产方面,乐沫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220********9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继承、离婚、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