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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总结的5条建工纠纷裁判要旨

发布者:冯超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5日|分类:工程建筑 |1207人看过


  在裁判文书没有公开之前,很多律师研究案例、理解法官判决思路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自 1992 年起刊载的《人民法院案例选》。

  这样的研习方法至今仍未过时,其中案例均为指导性、典型性、标杆性的案例。案例及评析内容均由当事法官亲笔撰写,高度概括案情,细致辩法析理;重点围绕法律争议焦点,充分阐述裁判方法思路,清晰揭示法律适用规则。

  Alpha 优案评析数据库收录了《人民法院案例选》和《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分析》案例与分析内容。通过可检索的电子化方法,让这样的学习更加便捷。

  今天,我们从优案评析库精选了 5 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其中有 5 条关键裁判要旨及评析,帮助各位读者了解相关案件审判经验、学习裁判思维、训练办案技能。

  一、无效施工合同约定解除权之效力认定与裁判路径

  裁判要旨:

  当事人就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之解除签订解除协议后,无效建设工程合同被司法确认无效,解除协议签订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该解除协议应认定有效。

  二、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依据的认定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黑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原则上应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的合同来结算工程价款;若无法确定双方实际履行哪份合同的,应以必须招投标或已经招投标手续并且中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处理

  裁判要旨:

  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是指影响或者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应包括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应认定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无效。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工程款结算依据的认定

  裁判要旨: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现《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对“以送审价为准”有明确约定,条款中需作出发包人具体的审核期限以及不予答复的后果是“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约定。

  同时,必须确定承包人的送审资料已送达给发包人,发包人亦未在约定期限内对承包人出具的结算提出实质性的异议。

  五、借用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不同主体间合同效力的分层界定

  裁判要旨:

  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承包人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因存在双层合同关系,在合同效力认定上应注意区分不同主体间的合同关系。

  对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仅以存在上述借用资质情形而认定合同无效,应认定无效的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或挂靠合同。

来源:iCourt法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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