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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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朱雀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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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发布者:董国文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分类:经济仲裁 |1182人看过


被限制措施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

具体限制措施:

限制出境;

在征信系统记录或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限制高消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作为、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作为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消费行为的,需要向执行法院申请,且需要经过审查属实并准许后方可实施前述行为。

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将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且纳入期限为两年。对行为人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纳入失信人名单后,上述限制措施仍然执行的同时,将在广大市场上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各种经营活动行为,例如从事投标、招标代理、评标、招标从业活动。但可见均是信用问题引发的声誉及市场选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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