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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去哪儿”?法官告诉你去哪儿告

发布者:锁贺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248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6日,张某通过去哪儿网为一家四口预订了飞往国外旅行的机票。1月30日,去哪儿网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张先生航班变更为2月4日零时起飞。但2月4日当晚,张某在值机时,被航空公司告知,张某所购四张航班机票因航班超售无法登机。

  张某将负责经营去哪儿网的趣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机票费、酒店房费及误工损失。张某认为趣拿公司有通知消费者的义务,但在整个旅程中,趣拿公司只在1月30日通知了张某第1次航班延期。正是由于趣拿公司通知了此次航班延误的信息,才让张某对其产生了信赖利益,后续航班如有变动,也应当由该公司通知,但该公司恰恰并未通知张某2月4日航班超售的信息。张某认为,趣拿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张某在航空客运合同中对航班信息变更的知情权。

  趣拿公司则认为,超售系航空公司导致的,并非其可提前预知的内容。趣拿公司不是航空运输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仅为交易双方提供了电子商务平台,且在机票预订页面均已标识出票方信息,张某的各项损失与趣拿公司无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趣拿公司之间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趣拿公司本身不参与商品交易,仅仅提供交易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网上交易服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某向趣拿公司主张销售合同或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缺乏依据,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遇到航班超售,旅客可以向民航管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该案中,张某向趣拿公司主张损害赔偿不当,理由如下:

  首先,趣拿公司仅仅为网络交易平台,不是适格被告。张某通过去哪儿网购买航空公司机票的行为,是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销售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张某与趣拿公司之间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趣拿公司本身不参与商品交易,仅仅提供交易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其次,趣拿公司不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购买航空公司的机票,双方之间即成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应当履行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张某的诉讼请求为赔偿酒店房费损失、机票款及误工损失,指向的是航空公司是否恰当履行合同义务,并非张某与趣拿公司之间网络服务合同项下的义务。故张某要求趣拿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再次,张某可以另案起诉航空公司,要求损害赔偿。对于航班超售,虽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趣拿公司并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航空公司应当对超售导致的合同履行延迟承担违约责任。因航班延误产生的实际损失,张某可以另案起诉航空公司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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