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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专用发票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发布者:锁贺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2日|分类:税务 |384人看过

【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供应机械设备,乙方收到货物后5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合同要求向乙公司提供了该批机械设备,乙公司也依约支付了该笔货款,但乙公司未按约定向甲公司开具该笔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开具该笔货款的增值税专业用发票,那么该项请求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范畴呢?

  【分歧】

  针对本案开具专用发票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范畴,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系一起因合同履行引起的民事纠纷,并且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乙方有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同义务,故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予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首先,发票是购销合同、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向税务部门投诉,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其次,发票管理办法也规定,对拒不开票的义务人,税务管理机关可责令开票义务人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还规定,取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收回拒不开票义务人的增值税发票。也就是说,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是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而请求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应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不应由法院主管,这也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与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之所在。

  综上所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自行到税收行政管理部门寻求行政救济,拒开发票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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