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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前未分配利润归原股东还是受让方

发布者:锁贺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4日|分类:股权纠纷 |764人看过

【基本案情】

  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于2014年6月成立飞宇公司,三方持股比例分别为25%、30%、45%。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甲不看好飞宇公司的长期前景,决定从飞宇公司退股,经协商一致,甲将全部股权按原值转让给乙。为此甲乙双方于2018年11月签订《关于甲从飞宇公司退股的协议》。在签订退股协议当天,乙向甲支付了股权转让款75万元,后双方完成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飞宇公司公司章程,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应在股东会作出关于利润分配决议后一个月内向股东支付。后根据会计报告显示,转让基准日前未分配利润为71万元。甲据此认为未分配利润中17.75万元(71万元×25%)归其所有,遂将飞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向其支付该17.75万元未分配利润。

  【分歧】

  本案中,股权转让后,未分配利润应归属原股东还是受让方,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未分配利润应归属原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在转让基准日前,甲作为原股东,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应当享有未分配利润的所有权。

  观点二、未分配利润应归属受让方。利润分配请求权作为一种自益权,也是一种固有权,其与股东身份密切相连,随着股东身份转移而转移,股东转让股权后,其股东资格也随之丧失,附着于股东身份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也随之丧失,进而转让给受让方。

  观点三、未分配利润归属应区别对待。股东能否取得利润分配在于公司是否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以及公司是否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不能一概而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从股东请求利润分配的条件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股东要想获得公司的利润分配,一般须满足三个必要条件:一是股东要具备股东资格,二是公司依法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三是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情形一:股东会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就具体化为股利给付请求权,该股利给付请求权性质为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该债权可以与股权分离而独立存在,不当然随同股权而转移。因此,如果股权转让前股东会已经决定分配的利润,原股东虽然丧失股东资格,但仍然可以要求公司给付。

  情形二、如果股东会未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无论双方通过协商还是评估来确定股权转让对价,都应当已经考量未分配利润的因素。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后,便丧失利润分配请求权,未分配利润归属于股权受让方,并作为受让方投资的回报。

  第二、从双方有无股权转让的协议看。公司法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双方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且均应遵循其约定。要明确股权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属于谁最好的办法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约定,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双方的权益归属确认好,既可以约定归属原股东,也可以约定归属受让方,前提是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

  第三、从诚实守信及公平原则看。在司法实践中,在股权转让时,不乏原股东隐瞒公司已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事实,导致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过高,显示公平。此时,受让方可以以原股东违反诚实守信和显示公平为由,要求原股东适当返还已分配的利润。受让方也可以原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股权转让对价显示公允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原股东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综上,本案中,关于未分配利润的归属问题,首先考虑的是股权转让双方是否有股权转让协议;其次考虑股东会是否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最后考虑是否存在违反诚实守信和显示公平等事由。根据不同情况,结合双方举证情况,从而确认未分配利润的最终归属。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约定、股东会亦未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未分配利润归属于股权受让方,并作为受让方投资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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