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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拆迁房夫妻怎么分

发布者:锁贺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4日|分类:拆迁安置 |272人看过

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的进一步发展,拆迁经济俨然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而由于拆迁过程中动辄涉及好几套房屋补偿或几百万的拆迁补助,拆迁经济下官员纷纷高呼“拆迁难”,而民众始终认为“赔偿低”。在大量拆迁实践中,民众为获得高额赔偿,甚至采用“假结婚”、“假离婚”、“假继承”等方式,本文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出发,分析因拆迁获得的“拆迁房”、“拆迁款”等财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一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在未涉及夫妻财产约定的夫妻中,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前些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理论上存在“形成说”与“得到说”两种理论。形成说是指只要该财产利益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婚内得到还是离婚后得到,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得到说是指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现行的婚姻法律体系下,显然,形成说更加具有合理性。这种观点在看到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法律基础的同时,也保护了夫妻双方共同权益。


根据《婚姻法》中第十七条的规定:


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拆迁房”、“拆迁款”等财物的性质分析


“拆迁房”、“拆迁款”根据形成时间以及拆迁政策的不同,在性质上也会有所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一)婚前拆迁款在婚前购置房产


对于婚前已经获得拆迁款且已经在婚前购置房产的,该房产应当属于婚期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除非一方愿意在自己购置的房产中将配偶列为共同共有人的,否则该房产应当属于个人财产,此种情形下在实践中基本没有争议。


(二)婚前拆迁款在婚后购置房产


对于婚前已经获得拆迁款在婚后购置房产的,对于该购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实践中存在争议:


观点一: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主张该观点的主要理由在于:购置行为发生于婚后,比照于婚前购买的股票,若在婚后增值,则该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举一反三,婚前获得的拆迁款在婚后购置房产的,该房产若在日后增值的,该增值部门在某一角度上看能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观点二: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目前,主流观点均认为婚前拆迁款在婚后购置房产的,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根据拆迁条例产权换取的规定,新取得的安置房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但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应区分是等值还是增值,要区分增值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财产使之增值,那么对该增值部分就应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婚后拆迁得到的拆迁款、拆迁房


对于婚后拆迁得到的拆迁补助款、拆迁安置房,应当区分拆迁房屋的性质进行界定,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有商品房性质的,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农村房屋,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房屋所有人一方享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三、司法实务问题分析


1、关于婚后拆迁款的转化


金钱作为特殊的资产,在民法理论上属于不特定物,在性质上可以进行转化。


在实践中,笔者之前承办过一起这样的案例:


夫妻二人结婚后在某银行开设共同的基金账户进行投资理财,该理财产品购买起点50万元,其中,一方在婚后获得了婚前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助款30万,另双方还有共同存款20万元。该基金登记所有权人为夫妻两人,收益也由夫妻两人共同享有。后双方感情破裂意欲离婚,对该基金账户中的30万元本金及其收益的归属产生了争议。一方认为,该30万系婚前个人房屋的拆迁款,应当属于个人财产,不应当予以分割;另一方认为,该30万金额的性质已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意思表示而发生了转化,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后该案双方调解结案。


笔者认为,关于因婚前财产在婚后获得拆迁款,若不涉及夫妻双方的共同经营行为或赠与共有的意思表示,应当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在本案中,一方存在着明确的赠与共有的意思表示,且该基金所有权人为夫妻两人,应当认定该款项性质已经发生了转化,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


2、婚前拆迁房的二次流转


正如前文所提及的,对于婚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应当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该房屋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出租或者出售等实现房屋二次流转行为的,应当认为房屋的租金以及房屋售价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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