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2015年4月29日,原告到被告肛肠科诊疗。4月30日,被告对原告进行肠镜检查时,原告腹部出现剧烈疼痛。被告告知原告肠穿孔,要求原告立即转院治疗。原告于当日转入牡丹江红旗医院,经诊断为消化道穿孔(乙状结肠)、弥漫性腹膜炎、腹腔囊肿。红旗医院对原告采取了乙状结肠穿孔修补术。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出院。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造成原告乙状结肠穿孔,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原告所受伤害构成伤残九级、误工日为伤后90日、需一人护理60日、需营养120日。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8260.73元、误工费11007元、护理费85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12000元、交通费700元、伤残赔偿金90436元、鉴定费54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168301.73元。
律师点评:
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代理律师就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及损害结果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并就司法鉴定结果进行证明,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