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回顾:
熊某某、吴某某于2016年9月17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熊某某购买吴某某所有的南京市××大道××阳光××宝山庄××街区××室房屋,总价款为205万元;熊德华于2016年9月17日向吴赟支付定金5万元,房款65万元于过户当日支付给吴某某,房款133万元做商业贷款打入监管账户,尾款2万元于交房当日付清;熊某某、吴某某约定本合同生效后36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吴某某自行解决房屋的抵押;熊某某向中介方支付佣金49200元。合同签订后,熊某某按约定向吴赟支付了定金5万元,向中介方支付了佣金3万元。但吴某某未按合同的约定办理房屋解押,而要求熊某某先行支付40万元首付款,用于解押,熊某某不同意,吴某某未能办理房屋解押,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熊某某于2016年12月13日向吴某某发出通知书,告知吴某某因其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未解除出售的房产的抵押权,导致该房产无法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并通知吴某某于三日内解决抵押权问题,并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否则,熊某某将依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吴某某收到通知后,仍未解除出售的房产的抵押权,致纠纷产生。
律师点评:
围绕当事人的诉请,就被告违约未及时交付房,未解押房屋为焦点,进行辩驳,进行质证,本案最终以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案件取得圆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