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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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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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国企胜诉

发布者:薛策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74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将案涉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房屋面积1404平方米;租金标准为2808元/天;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按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租赁期间的被告关联企业园区税收留存部分可用于冲抵房屋租金;租金分两次支付,付款日分别为2015年2月15日前、2015年7月20日前;关联企业为江苏揽途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创诺得广告有限公司等七家;租赁房屋归还时,乙方有权将乙方购置的可移动物品搬离;租赁期满时,乙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归还租赁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归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租赁价格两倍标准向甲方支付占有使用费。租赁协议附件还载明了交付案涉房屋时的状态:1.供电,电源接到房间。2.通讯,电话电缆线、宽带网络线到弱电井。3.电梯,已安装电梯。4.空调,已安装VRV空调。5.装潢情况,内外装修完成,周边环境完成。

 租赁协议签订后,被告占有使用了案涉房屋,但并未按约支付租金。租赁期间,被告应付租金为1280448元(2808元/天×456天),2014年4月至12月期间可用于抵扣租金的税收留存金额为2588元,2015年1月至6月期间可用于抵扣租金的税收留存金额为23068元。庭审时,原告自认减免被告部分租金,减免后尚欠租金121万元(减免金额中包括前述税收留存部分)。

 2015年7月1日租赁协议期满后,被告继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但未向原告支付所欠房屋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2016年11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催收租金,并要求被告解除租赁协议、搬离案涉房屋。

 在案件具体事实的相关基础上,代理律师立足于证据,结合案件事实,通过庭审积极的代理词,帮该国有企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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