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2014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30万,借款利率18%,期限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4年7月8日止。到期后因被告无法还款,又重新签订展期合同,并加入借款担保人。但截至诉讼之日,被告尚未还款。在庭审过程中,因借款人无法还款,对执行是有影响的,考虑到这一点,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主要目的是将担保人列为共同执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历经多次开庭,原告代理律师围绕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着力准备诉讼证据,就保证人、借款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及保证时效是否有效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及说理,最终为原告挽回13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