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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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某聚众斗殴罪改判

发布者:薛策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54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戎乾龙、李涛、徐凤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苏0111刑初6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戎乾龙、李涛、徐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戎乾龙及其辩护人薛策、上诉人李涛及其辩护人王迎庆、凌萍萍,上诉人徐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刑初612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戎乾龙、李涛、徐凤犯聚众斗殴罪。

二、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刑初612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戎乾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李涛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徐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判处上诉人戎乾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处上诉人李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处上诉人徐凤有期徒一年。(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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