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维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刑初612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戎乾龙、李涛、徐凤犯聚众斗殴罪。
二、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刑初612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戎乾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李涛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徐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判处上诉人戎乾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处上诉人李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处上诉人徐凤有期徒一年。(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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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等5人民间借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