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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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主任律师执业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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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常识

作者:黎栋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0次举报

常识一:
在他人借条上签字
结果借款由她还
因为在别人的借条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市民王女士惹上了麻烦,她不得不承担保证责任,替人归还全部的借款。
2013年年底,张某向其生意伙伴王老板先后借了15万元应急。一年借款到期后,张某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无奈之下,今年年初,王老板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张某及其妹妹王女士共同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庭审中,陈女辩称,钱都是哥哥借的与她无关,借条上虽然有自己的签名,但当时是在哥哥失联的情况下,王老板让她签的字。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合法的债权受到法律保护,在借款到期的情况下,王女士自愿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应视为其对欠款的认可,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最终,仲裁庭支持了王老板的仲裁请求。对此,仲裁庭提醒广大市民,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
常识二:
只要书面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转让债权
日常经济往来中,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清偿“三角”债务,一般都会采用债权转让。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去年底,陈先生为换车将自有的旧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朋友张先生,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今年5月底前付清钱款。
今年2月中旬,陈先生见股市大好便向好友黄老板借款20万元用于炒股。后黄老板多次催要,陈先生因已投资股市无钱归还,便将其对张先生的债权转让给黄老板。
随即,陈先生把债权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张先生,让其直接将钱款支付给黄老板。付款期限届满后,黄老板多次要求张先生还款,张先生表示车是从陈先生处购买,只与陈先生发生合同关系,拒绝给黄老板钱。经多次催讨未果,黄老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认为,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应把债权转让的情况通知债务人,只要通知了债务人,即对债务人产生效力。本案中,张先生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就负有向黄老板清偿的义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先生向黄老板支付了车款。
常识三:
若借条注明还款期限
到期未还只有两年有效诉讼期
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债权人往往碍于情面,不会向债务人催要,导致债权过期。一旦过了有效期,这张借据也就等同于废纸。
张某与孙先生是多年的好友,2011年9月,张某手头拮据,向孙先生借款5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转眼过了期限,张某迟迟未提还钱的事,孙先生碍于情面也未讨要。今年4月,孙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向张某提出还款一事,遭到张某的断然拒绝,还理直气壮地说过了诉讼时效就可以不还。孙先生懊恼不已,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然而,孙先生的请求却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原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借条中注明了还款期限,那么自借款到期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应当主张债权,否则债权人的权利将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这个时候,债务就转换为自然债务,只有债务人自愿还款,债权人才能保有债权。

黎栋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党员,现任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法定负责人,主任,合伙人,职称等级为四级律师;自1998年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19********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