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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谁来养?

发布者:田晓玲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313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对子女的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在子女抚养权分配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1.不满两周岁的孩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予以支持。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人民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八周岁以上但未成年的孩子
     
     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但是这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人民法院一般在父母双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4.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孩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服刑的孩子
       
     由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并没有抚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小。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

      6.有继父母的孩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孩子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7.收养的孩子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继子女的一方也有必须支付继子女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8.夫妻双方有两个孩子

     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会判决一人一个,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如果还在哺乳期,原则上会交由母亲抚养。

二、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认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实践中,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父母对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倾向行为;
   (二)父母有可能劫持、胁迫子女;
   (三)父母有恶习或者有不良道德倾向;
   (四)父母有严重传染病;
   (五)父母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探望权和抚养费支付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论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其均享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不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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