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们常说的保证人或保证担保,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问题:包括保证的方式,保证的范围和保证的期间。
第一是保证的方式,保证人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需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经过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明显区别。在写合同时一定要写清楚。如果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一般保证,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是,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长短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主债务如果没有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如果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