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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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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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低价转让财产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

发布者:郭志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140人看过

2013年7月,本律师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委托人作为债权人借给债务人190万元,后要求还债时,债务人无故失踪,经多次公告送达后,判决生效,但是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诉讼目的无法实现。

本律师经认真分析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依法申请法院调取债务人的房产交易信息,发现债务人在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将其名下的六套底店和住宅低价转让,为此,本律师抓住此契机,以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为由,提起撤销权诉讼,经法院一、二审理,认定债务人地价转让房产逃避债务事实成立,最终判决将上述买卖合同予以撤销。

律师提醒: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往往是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是应当从各个方面搜集债务人的财产线索,特别是债务人已经转让的房产和车辆信息,审查是否具备撤销权行使要件,如果能将其低价转让的财产予以撤销,将会对我们的判决执行予以保障。

出于对案件当事人的尊重,未在本文中予以披露,如需要本案例者请与本代理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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