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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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西青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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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国家赔偿范围

作者:钟磊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0次举报

检察机关国家赔偿范围有违法了刑事法的规定对犯罪人员采取拘留的措施或者是对犯罪人员进行批捕之后而又撤销了案件当事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使用武器来伤害犯罪嫌疑人。下面由天津刑事律师钟磊针对“检察机关国家赔偿范围”这个问题作出详细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检察机关国家赔偿范围有哪些?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二、检察机关国家赔偿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家赔偿一般是针对于国家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让犯罪人员受到了具大的伤害国家所给的补偿,但此补偿也是规定了条款的范围,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受害者可以得到应有的赔偿,所以,执法人员在犯罪的情况下一定要及时的补偿才能更好的处理。以上内容就是天津刑事律师钟磊为你整理的关于“检察机关国家赔付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钟磊律师,他会给您最专业的回答。


钟磊律师:执业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对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有深刻的研究,代理过各种重大、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西青区
  • 执业单位: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