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申请书
申请人:庄某某,女 ,汉族,1981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220702198102192620,住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089号,联系方式:13756558342。
被申请人:卢某某,男,汉族,1975年4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7504094317,住长春市高新区吉林大学北门吉盛港宾馆,联系方式:18943656979。
申请请求
1、请求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被申请人经营的吉盛港某宾馆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6月15日的财务收支和利润进行审计;
2、请求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被申请人经营的吉盛港某宾馆的现价值进行审计;
3、审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经开庭审理,为查清本案事实,现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请于准许!
此致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