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艳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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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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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发布者:赵艳凤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540人看过

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

吉济函字第(200705)号

致:山东某器材有限公司

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四川省某工程公司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人),特就贵公司拖延履行双方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的相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贵公司与委托人分别于2016813日、2016830日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两份合同总价额为人民币39.1万元。根据《购销合同》第二条验收约定:“甲方应在乙方交付产品时按乙方要求进行签字验收或乙方指定物流发货单为准,首付合同费用20%,货到现场验收后付合同费用80%,运费乙方付。”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已支付给贵公司合同金额     ,贵公司亦按合同约定,将产品运至委托人指定地点,但贵公司却迟迟不为委托人安装,导致至今委托人也无法验收并使用货物。

委托人与贵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注解部分约定“此合同费用包括运费、安装费、首次调试费”。鉴于委托人多次与贵公司沟通,贵公司一直拒不安装,已经严重违约,故委托人特委托本所向贵公司发函,告知如下事项:

1、贵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委托人造成巨大损失,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委托人将用剩余的合同款    聘请其他公司为委托人安装、调试货物,费用超出剩余合同款的部分,委托人将依法要求贵公司赔偿;

3、因贵公司一直拒不安装,导致委托人遭受的停产损失,委托人将依法要求贵公司赔偿。

   

特此函告!

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7712

律师联系方法:13756558342

单位: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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