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艳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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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段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艳凤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8日|分类:房产纠纷 |15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艳凤,被告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6日,原告与案外人张某签订一份《购房定金协议书》,约定原告以二手房贷款方式从张某处购买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东三街道46号、面积53.38平方米房屋一套。因原告不具备贷款买房的条件,故委托被告段卉以其名义办理房屋买卖及贷款事宜,为此双方签订一份《委托声明保证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2014年4月14日,原告还完全部贷款后,要求被告将上述房屋更名过户给原告,但被告拒不同意。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东三街道46号房屋归原告所有(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60179577号、丘地号3-27/130-29305、建筑面积53.38平方米);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事宜;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段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内容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婆媳关系,2012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段某之子崔某登记离婚。2013年4月6日,原告与案外人张某签订《购房定金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以二手房贷款方式从张国辉处购买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东三街道46号、面积53.38平方米私产房屋一套。后原、被告双方签订《委托声明(保证)书》一份,第二条委托事项明确约定”因委托人不具备在本地贷款买房条件,故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办理房屋买卖及贷款事宜”。第三条甲方(即原告)的权利义务约定”1、甲方对上述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2、甲方保证提供各种材料的真实性。3、甲方负责出资壹拾壹万元作为首付款。4、甲方保证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因甲方未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法律责任”。第四条乙方(即被告)的权利义务约定”1、乙方对上述房屋不主张所有权。……4、在甲方偿还完银行贷款之后,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2013年5月3日,涉案房屋办理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新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60179577号、丘地号3-27/130-29305、建筑面积53.38平方米)。2014年4月14日,原告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个人二手住房购置贷款。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以被告名义办理房屋买卖及贷款事宜,双方签订的《委托声明(保证)书》,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委托合同属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原、被告各自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按照合同约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负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且购买房屋实际出资人亦为原告。故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黄某对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东三街道46号房屋享有所有权(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60179577号、丘地号3-27/130-29305、建筑面积53.38平方米)。

二、被告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黄某办理上述房屋更名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673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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