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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甲、马某甲、李某甲、宋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朝许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65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崔某甲、马某甲在郑州至中牟的公交车上遇到带着被害人孙某乙从郑州回中牟的孙某甲(系孙某乙的爷爷),被告人崔某甲得知孙某乙身患疾病后,便告知孙某甲可以找他人通过祷告治好孙某乙的病,于是孙某甲承诺如治好则能给崔某甲1万元的费用。后被告人崔某甲、马某甲跟随孙某甲到其家中为孙某乙祷告。同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崔某甲联系了孙某甲,伙同被告人马某甲、李某甲、宋某甲以基督教信徒身份,以祷告治病为由,在孙某甲家中,约定禁食祷告三天为被害人孙某乙进行所谓的治疗。自当日17时许,被告人崔某甲、马某甲、李某甲、宋某甲开始对被害人孙某乙进行祷告,期间采用不让吃喝,用手按、搂抱等方式控制被害人孙某乙,不让其动弹。3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崔某甲为防止被害人孙某乙哭闹并方便自己休息,采取绳捆、搂抱、腿压的方式迫使被害人孙某乙不能动弹,当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甲发现被害人孙某乙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孙某乙符合体位性窒息死亡;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4)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甲、马某甲、李某甲、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宋某甲代理人参与了庭审发表了辩护意见,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

二、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打着宗教的名义靠祷告治病,因为无知而过失将患有疾病的少年致死的特殊刑事案件,我们相信四被告人均无伤害或杀死孩子的主观故意,但最终却出现了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虽然案件结果达到了当事人的满意和认可,但对案件本身,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本律师认为本案罪名不应为故意伤害罪,而应该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较为准确。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际实施了故意伤害的他人的行为;客观方面上故意伤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伤害或死亡是主观故意而为之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造成死亡的结果。

本案中,崔某等四人因信教试图对受害人通过祈祷治病,虽然无知,但未对其实施伤害意义上的殴打等行为,仅仅在受害人哭闹不听话时实施了强行搂抱、及为了不影响自己睡觉而对受害人进行捆绑手脚的行为,这些行为均构不成伤害意义上故意伤害,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受害人严重受伤或死亡的后果,最终死亡原因是崔某睡觉时搂压窒息致死,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也表述:四被告人的行为是对危害结果的放任行为,与直接追求危害后果的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因而本案罪名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较为准确。

律师建议:

一是通过本案要对宗教信仰的功能作用有一个正确认识,相信科学,抵制迷信,社会文明、科学技术发展至今天,不能再出现因迷信造成的悲剧。

二是老年人的闲暇生活要选择健康、科学的业余生活爱好,业余爱好选择不当轻则受骗上当损失钱财,重则像本案当事人一样,除损失钱财外还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同时因自己的无知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有可能成为自己一生的心理负担。

最后,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咨询或者委托专业律师为你答疑解惑,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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