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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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XX公司与被上诉人卓某某、原审被告XXX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朝许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7日|分类:人身损害 |58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9日下午4点50分左右,原告卓谋谋在郑州市中原区某某号楼下,被西湖新城11号楼1单元的楼顶上的天窗盖板掉落砸伤,被紧急送往郑州市中心医院救治,在该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6椎体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头皮擦伤、肺挫伤、多发软组织损伤。原告于2013年3月23日出院,实际住院14天,花费住院费及住院当日门诊费用12016.38元。2013年4月5日在该医院复查花费门诊费用280元,2013年5月28日原告购买护具脊椎矫形器花费2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4296.38元,被告亿万公司已垫付医疗费8400元。诉讼中,原告向该院申请对伤残等级程度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该院经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供的鉴定材料质证后,委托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3年9月10日出具豫司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3)医鉴字第5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卓某某的胸椎压缩骨折评为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卓海琴目前不存在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2013年9月5日原告向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鉴定中心支付鉴定费及专家会诊费共计2100元。

一审判决: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卓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6400.22元。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脱落砸伤原告的是小区公共部位物件,按照法律规定,小区公共部位的管理人是小区的物业公司,因而应由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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