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涉嫌组织、领导传销一案
初步法律意见书
XX公安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XX家属委托我们为XX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特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望采纳。
本案的基本事实。
2017年,XX通过购买中脉公司的产品成为中脉公司的会员。据了解中脉公司是具有直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其公司出售的产品有床垫、空气净化器、净水器、保健品等十多种产品。XX在购买产品成为会员时,其购买的产品价格和成为会员的会费也是相等的。另XX成为会员之后,并没有积极主动的发展会员,有一部分是其公司的股东,他们都是听说中脉的产品特别好,就主动找到XX,要求购买中脉的产品,成为中脉的会员,所以才挂在XX的名下。另从XX成为会员至今,其名下的会员并未满三十人,里面大多是亲戚朋友,他们购买中脉的产品之后,发现中脉的产品都特别好,并不是任何假冒伪劣的产品。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入罪条件是发展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XX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和组织、领导传销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入罪的标准,辩护人认为,XX的行为并没有达到组织、领导传销的入罪标准,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XX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首先、主体错误。本案中,XX并没有实施过任何组织、招募传销活动的行为,也没有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组织、领导传销的活动;其次、主观上,XX并没有通过实施传销行为骗取财物的意图;再次、客观上,XX并未个人名义实施过任何招募、组织、策划等传销活动。要求会员购买中脉公司的资金都是流入中脉公司。最后、从客观上来说,XX并未骗取财物。会员在入会时购买了公司商品,但支付的对价是公允的,会员本身也消费了商品。对于消费了商品的会员来讲,其后收到奖金返利,客观上相当于享受了商品折扣优惠,事实上并没有骗取财物。因此、XX主观上并没有通过实施传销行为骗取非法利益的意图,也没有组织、策划、领导过任何传销活动,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即便有部分行为类似传销,最多也被认定为《禁止传销条例》的违规行为,而非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
发展人数没有达到三十人。
如前所述,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条件是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但在本案中,XX发展的人员并没有达到三十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追诉条件,应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XX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请求公安机关予以采纳,释放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