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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之道路违停车辆爆胎致人损伤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曾翼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1日|分类:交通事故 |899人看过

  摘要

  行为人在道路上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因该车辆轮胎爆炸致行人受伤,虽车辆静止且双方未发生碰撞,公安机关亦未就涉案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但该事故因发生于交通参与之中,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相关民事责任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处理。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4日上午10时许,原告薛先生与妻子刘女士在路上行走时,因一货车违章停放于路边,该停放位置未规划停车位,原告夫妻遂从该车尾部绕行。此时,该车的左后轮胎突然发生爆炸,原告夫妇躲避不及被炸伤。另查: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魏先生,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不计免赔,保险金额30万元),爆胎致人损害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

  裁判理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以及根据该条第5项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本案来看,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市内清浦区新民东路,符合该法有关“道路”的范围。被告魏先生长期从事货物运输,没有对车辆轮胎进行定期胎检,致使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且违法停放车辆,上述因素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魏先生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综上所述,该事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寿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魏先生予以赔偿。

  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汽车违停发生爆胎致他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此类问题交警部门的认定与法院裁判之间,以及不同法院对此类问题的裁判之间存在不同的认识。

  争议焦点:

  一是本案涉及的事故是否属于法律意义的道路交通事故;二是人寿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第一个争议焦点,对停放在路边处于静止状态的车辆发生爆胎等意外能否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这既关系到保险公司应否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也直接关系到受侵害者自身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的救济。

  我们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范围界定为:“车辆在道路上因为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涉案事故是轮胎爆炸致人损伤的意外,虽然此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与通常意义上常见多发的车辆行驶运动状态导致的交通事故存在不同,但运动和静止均属道路交通的有机组成部分,处于静止状态下的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实质上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因交通事故侵权所产生的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故该事故因发生在交通参与之中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相关民事责任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处理,这样的判决例符合立法精神和对交通事故基本内涵的正确理解,也解决了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诸多争议。

  来源:江苏高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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