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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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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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是否就不侵犯采光权

发布者:刘明玉律师|时间:2016年06月17日|分类:人身损害 |636人看过

 【案情】

  陈某于2013年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2楼的商品房,当时看中这套房屋就是楼前是个篮球场没有遮挡阳光充足。而开发商在2015年房屋全部售完之后,在篮球场的空地上盖了一座3层的幼儿园,结果把陈某家的阳光遮挡了。陈某多次找到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找到专业机构测算陈某家的冬至日日照时间大于1小时符合国家标准,认为没有侵犯陈某的采光权,不存在侵权故不需要赔偿。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经测算陈某家的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标准,开发商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陈某的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标准,但日照时间缩短会降低陈某房屋的市场价值,开发商应当赔偿。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采光权是物权的一种,它对住宅的价值影响极大,日照缺失甚至缩短都会降低住宅的市场价值。该案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陈某住宅的日照时间缩短,而导致住宅价值降低,这本身就是对陈某物权的侵犯,应当承当侵权责任.经专业鉴定,涉案住宅座落的位置系我国II类气候区,幼儿园盖起来后,陈某的住宅采光时间已由原来的冬至日连续日照时间1.5小时至2.5小时,累计日照时间1.5小时至3小时,下降至冬至日连续日照时间1小时至1.5小时,累计日照时间1小时至2小时,日照时间因幼儿园的落成而显著减少,据此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对陈某的采光权已构成实质侵害,应该予以赔偿,赔偿的价值应该参照住宅贬值的幅度来确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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