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车辆在保险公司已经有了车损险,发生全损时能否按照车损险价值赔偿?
案件概述:
2015年12月底,A车辆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251820元的车损险,但是仅过20多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C车辆撞至接近报废,C车辆全责。4S店给出的修理费远远大于A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故无必要修理。
巧合的是C车辆的三责险也是在B保险公司买的,A车辆心想在B保险公司20天前才给自己买的车损险定的保险金额为251820元,那你就按照这个金额赔给我不就行了,不料遭到B保险公司拒绝,并声称只能按照A车辆的实际价值22万元进行赔偿。
律师点评:
本案中巧合就巧合在A车辆的车损险和C车辆的三责险均是在B保险公司购买的,即A车辆的车辆损失无论是走自己的车损险,还是走C车辆的三责险,均是向B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而且事故发生的时间很短,车损险仍有参照性。而B公司应对自身认可并承保的保险价值进行理赔,而并非A车辆的实际价值。
根据《保险法》55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有两种确定方式,一种是双方有约定则按约定赔偿,另一种是未约定则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而本案中,双方已经对A车辆的保险价值进行了约定,就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赔偿,而不能再推脱说你的车辆价值达不到我的保险金额,我只能赔你车辆的实际价值,多的部分我可以把多收的保费退给你。这也不符合《保险法》最基本的“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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