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星火律师
王星火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8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西-九江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星火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赣0424民初624号
原告:A,女,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被告:A,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B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20000元(自2015年7月6日至2017年3月5日),本息共计70000元,后续利息以月息2分计算自2017年3月6日至偿清借款之日止;2、两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6日,被告A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息以月利率3%计算,即每月1500元利息,被告A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5年8月5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A未能如期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原告自2016年11月开始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A而不见,至起诉时止,被告仍未偿还借款,原告故诉至本院,
被告A、B未作答辩,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15年5月6日被告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出借后,由被告A出具借条,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6日至8月5日,月利率为3%,被告A在借条担保人签名处签字捺印,约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在本借款的担保方内(签字按手模)担保即生效,本担保为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次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借款后,被告A按约定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A未偿还本金,亦未再支付利息,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还本付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等证据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自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时成立并生效,原告的陈述及提供借条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因此形成的法律关系明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被告应立即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0000元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3%,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自2015年7月6日至2017年3月5日利息为20000元,对于被告A利率3%已支付的利息,根据上述规定第二十六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被告的支付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本担保为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次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至2015年8月5日,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期间已超过二年,保证期间已过,故原告要求被告A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B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20000元,共计70000元,并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3月6日至偿清借款之日的利息,
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A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杨丽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C
现执业于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江西修水县司法局二楼)。在执业之前本人是县城一重点高中的高级教师,源于对法律事业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九江
  • 执业单位: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420********1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民间借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