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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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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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思考

发布者:曾国文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342人看过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种合同类型,也是劳动合同法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一种劳动合同类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明确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定的情形:    

    1.协商签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法律明确规定要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将建立长期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作为其宗旨,值得企业领导及员工关系管理负责人的思考。本文旨在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进行解读,加深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和运用。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功用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理解,不少人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很多劳动者则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员工的“铁饭碗”,员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不胜任的,单位照样可以解雇员工。当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实给了员工一定的保障:只要员工努力工作,就不需要担忧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担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疑有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有利于激励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和投入,降低员工流动量,降低人事成本和用工成本。相反,短期劳动合同就起不到以上作用。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由于劳动合同期限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不同,涉及的时间跨度比较长,企业经营情况往往会发生这样那样的变化,劳动合同很难保持一成不变。单位可以将事先预知的会导致合同变更的情形及处理明确写入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的需要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想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与对方协商,只要对方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        

   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和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条件下,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一个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且单位认可或满意他的工作,另外单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同时一个员工将其宝贵的十年时光投入了该单位,单位如果以合同期限到期为由解雇该员工,对该员工确实不是很公平。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和改制的事业单位。这里不展开讨论。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目前各个地方对该条款的理解不尽相同。   一种理解认为: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北京高院等持这种理解。       另一种理解认为: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要不要续签。上海高院等持这种理解。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或二次(另一种理解)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  

  四、关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定责任,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很显然,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与其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造成的,同时也可能与用人单位不愿意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有关。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依法用工、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基本要求。对于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虽然不同的法院对该条的理解和适用不同,但何必让单位陷入仲裁和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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