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疫情期间,公司关闭或停工停产,或者员工因疫情原因不能返岗的,工资如何发放?生活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这个文件适用于各个省市,凡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超过一个月的,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由省市自治区制定。如北京、重庆等地区的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江苏省、广东省等地区的生活费标准是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笔者所在的上海地区的生活标准似乎有些不那么确定了,根据上海人社局的规定疫情期间生活费为不低于最低工资,但司法实践中,上海一中院已经有判例突破该规定,执行公司和工会协商的生活费标准,该标准仅为最低工资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