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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的规定

发布者:北京房产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3312人看过

在诉讼实践中,当事人支出的律师费一般是不能要求败诉方支付的,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

一、《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进一步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六条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标的范围,除判决确定的数额外,还包括根据该判决须支付的利息、经法院核定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费,但不包括税收和罚款。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讼费是指经法官或者司法常务官在诉讼费评定证明书中核定或者命令支付的诉讼费用。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请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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