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时能够得到哪些补偿,这是劳动者经常询问的法律问题,对此,有的律师回答的也不准确,为此,本文详细的进行了解答。
一、劳动合同期满后的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后,因为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补偿自2008年一月起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
二、劳动合同没有期满
1、劳动者提出辞职,除劳动合同法38条的规定外,不支付补偿金。(38条规定:(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补偿日期从用工之日起算,不论期间合同是否终止从新续签的情况。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
三、劳动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调动到新单位的工龄计算
不论是合法解除还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工龄计算应该合并计算。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
四、劳动者应当享受双倍工资的情况
1、未签订劳动合同
2、 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而未订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