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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是必须要发的吗?

2017年07月27日 | 发布者:赵蓓 | 点击:38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高温津贴是必须要发的吗?    最近天气炎热,有不少朋友来问律师:“听说夏天单位要发高温费的,为什么我们单位没有发?我能不能要求单位发高温费?”那么,高温费是不是必须要发呢?咱们来

高温津贴是必须要发的吗?

   

   最近天气炎热,有不少朋友来问律师:“听说夏天单位要发高温费的,为什么我们单位没有发?我能不能要求单位发高温费?” 那么,高温费是不是必须要发呢?咱们来看看相关的规定。

所谓的“高温费”实际是指“高温津贴”。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之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文件中也据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因此,并不是每个单位都必须发放高温津贴,也不是每个劳动者都能享受高温津贴,还要根据劳动者是否于高温日从事户外露天工作以及日常工作环境温度是否属于高温来确定。

附:

《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6〕2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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