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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反家庭暴力法》

2016年09月13日 | 发布者:赵蓓 | 点击:63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传统观念里,人们总把家庭暴力当作家庭内部纠纷,只要不打死打伤,执法部门很难介入,也懒得介入。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许多部门遇到受害者的求助,多数也只能安抚安抚受害者,对施暴者批评教育几句,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邻居亲友则

传统观念里,人们总把家庭暴力当作家庭内部纠纷,只要不打死打伤,执法部门很难介入,也懒得介入。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许多部门遇到受害者的求助,多数也只能安抚安抚受害者,对施暴者批评教育几句,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邻居亲友则可能因为当事人一句“外人不要多管闲事”而底气不足只能选择袖手旁观。201631日,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本法”)正式实施,预防和制止家暴终于有法可依了。虽然个人认为我国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做得还比较欠缺,但反家暴法的实施,总算是一大进步。试着解读解读,亮点不多:

1.家庭暴力,不再只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本法第三条)

虽说有法可依了,但是传统观念的改变、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尊重、妇女的人格独立等方面,还任重道远,否则,即使立法了,效果也有限。

在办理一些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听到受害方(通常是女方)这样的说辞:“虽然他有时候打我,但是他对我其实也挺好的。”“为了孩子,这么多年我都忍了,实在受不了了才要离婚。”“离了婚我能去哪呢?”施暴者的行为一再地被纵容、被“谅解”,能用暴力轻松达到控制被害者的目的却不会有任何损失或受到任何惩罚,暴力行为才会一再发生,愈演愈烈。受害者人格和经济的独立,立法和执法到位,相关的救济措施更加完善,才能有效遏制家暴行为。

2.家庭暴力,不仅是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肉体上的侵害,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也属于家庭暴力。(本法第二条)

   精神侵害,相对来说取证更加困难。受害者应注意保留证据,比如录音、录像、聊天记录、与精神或心理疾病相关的就医记录等。

3.遭受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并不是只能向居委会、妇联投诉或寻求帮助,而是可以直接报警。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本法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医院的就医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等以后都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用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起诉离婚。

4.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家暴的情况来说,不止是受害人本人可以报警或者起诉,近亲属也可以。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法第十三条)

5.对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比如,精神疾病患者、卧病在床的老人等)受到家暴的情况来说,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本法第十四条)

也就是说,不是受害人的近亲属也有权管,而且必须管,法律上的“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该管不管也是要承担责任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本法第三十五条)

6. 监护人施暴,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本法第二十一条)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被监护人没有其他亲属,或者其他亲属不愿意担任监护人,被监护人又当何去何从?福利院?我国现行的儿童福利制度是“补缺型”的制度,福利院往往只接收孤儿或者找不到父母的弃儿;救助机构?能呆多久?能否放到其他家庭寄养?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如果后续的救济措施不完善、不具体,实际操作中被监护人可能还是脱离不了被施暴的环境,法院判了也是白判。

7. 反家暴法,不只是适用于有家庭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比如,保姆与被照顾的人之间,同居的未婚情侣等。

8. 最大的亮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多说了,直接贴法律条文: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9.对施暴者有何处罚措施?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法第三十三条)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是肯定的,就不多说了。家暴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形主要有: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殴打或故意伤害“外人”的,往往能够受到惩罚,殴打或故意伤害“家人”的,却总能逍遥法外。实际上,无论是“外人”还是“家人”,都是“他人”,法律面前本应一视同仁,却往往因为是“家务事”或者考虑“家庭和谐”等原因,公安机关对于施暴者多数只是批评教育,并不会特别重视。现在,受害者可以根据反家暴法的明确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罚施暴者,对施暴者有更强的震慑力。

(作者:赵蓓律师   咨询电话:18217088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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