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重伤、伤残等级都是怎么回事?
我们经常会在新闻中听到“轻伤x级”、“重伤x级”、“x级伤残”之类的概念,可是它们都有什么区别呢?分别用于什么场合呢?鉴定依据是什么呢?今天赵律师就在这里为大家简要地解答一下。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轻伤,轻微伤”
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自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鉴定结果由重到轻分为以下几个级别(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
重伤:是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是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这个鉴定结果,主要用于《刑法》中涉及人体损伤的一些罪名的定罪和量刑。比如: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鉴定标准中的“轻伤”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认为的“受伤较轻”。实际上,能达到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已经是我们直观上觉得比较严重的伤了。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举例,受害人伤情鉴定结果如果是“轻微伤”,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如果受害人伤情鉴定结果是达到了“轻伤二级”或更严重的级别,那么行为人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而不只是治安管理处罚了。
因此,大家在网络上看到一些案件的调查结论时,应当理性评价。
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X级残疾”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适用于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劳务雇佣人身损害等人身损害致残的等级鉴定,不适用于工伤。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失效。
该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由重到轻,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这个伤残等级鉴定的结果,通常应用于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劳务雇佣人身损害 等案件中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根据伤残等级计算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该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仅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职工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或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依据鉴定结论,确定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赵蓓律师 咨询电话:18217088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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