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能扣押证件或收取押金吗?
答: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应当负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用人单位无权扣押或强行“代为保管”劳动者的身份证以及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件,也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遇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权拒绝,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遇到以招聘为名实施诈骗行为的,劳动者可直接报警。
(作者:赵蓓律师 咨询电话:18217088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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