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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之间能否订立分开赡养父母的协议

发布者:宋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326人看过

案例:

孙先生与老伴将近七十岁,有两个儿子现已成家。由于两位年事已高,失去了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便向儿子提出赡养他们的义务。两个儿子谁也不愿意赡养老人,于是约定孙先生归长子赡养,孙先生的老伴归儿子赡养,二老分开居住。二老别无选择,被迫同意。可是长子与次子分部在父母共同生活中,并未切实履行赡养义务,让二老承担沉重负担家务劳动,并时常冷言冷语。二老相见也要受到儿子的阻挠,子女可以分开订立赡养协议吗?

分析:

我国《宪法》、《婚姻法》都有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而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必须征得老年人同意,并保证上述赡养义务得以履行。若违法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子女签订的赡养协议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孙先生的两个儿子与父母分别签订赡养协议,并非出于孙先生及老伴的自愿。且孙先生的两个儿子并未履行基本的赡养义务,因此,该协议无效。孙先生可以要求两个儿子给付赡养费,也可以要求到其中一个儿子家中居住,另一个儿子给付赡养费。如果两个儿子仍然不履行赡养义务,孙先生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相关法条:

1、《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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