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劳动者被迫辞职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协商解除合同的
9、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非过失
1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14、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四)用人单位裁员的
15、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
裁减人员的;
16、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五)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7、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情形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终止合同行为的;
18、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其他合同终止的
19、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
(一)法律依据
1.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
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
付赔偿金。
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第十一条: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4.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第五十三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
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非凡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
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二)总结
1.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非凡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
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2.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2008年1月1日以前的
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规定: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2008年1月1日以后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条文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