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公司股东,原则上为在册股东,如为隐名股东、退股股东、继受股东,分情况处理,比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被告:公司,如公司被吊销或未设立等,分情况处理。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
1、股东不受限制查阅的文件材料: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需要说明正当理由方可查阅的文件材料:公司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还可以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知情权系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所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原则上只要股东身份存续,股东知情权并不因此归于消灭或罹于时效。
公司住所地管辖。
分情况处理。如原告:证明股东身份,证明经申请被拒绝。
向公司提交申请书,写明申请人情况、理由、查阅时间地点及查阅的文件名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