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汉族,身份证号:XX住商丘市睢阳区XX
答辩人因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本案事实:原告存在恶意离婚的重大过错
1、原告与被告2018年X月份经他人介绍认识,并于2018年X月X日办理结婚仪式,婚后同居生活的事实,原告却避而不谈;
2、导致双方感情不和而走上离婚之路的真正原因是原告生性多疑,无端怀疑被告有外遇,被告接电话也必须在原告面前,原告经常查被告的手机通话、微信、QQ等记录,一旦被告略有反感,原告就不依不饶,找事吵架,而后原告提出离婚,把被告赶出家门并扣押被告衣服、首饰、身份证等个人物品,后被告回家想继续生活,但是原告及其家人对被告侮辱谩骂,导致被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3、原告提出的所谓彩礼数额,被告不予认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原告主张给付被告彩礼的事实,原告有义务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若原告举证不能,将由原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4、在双方结婚前被告出钱装修房子,购买嫁妆合计 元,依法应由原告退还或折现赔偿。
二、本案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于理无据
1、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婚约,但现实生活中一直存在这种做法,即关于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将不得要求返还(或退回)彩礼的习俗,也一直得到人们的内心认可,而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做法及人们的内心认可却不相符合。事实上,婚约由于具有人身属性而与一般的合同存在重大差异,但是对于自愿订立婚约的两个当事人而言,一方悔婚或者因为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不能结婚的,必然对另一方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而且彩礼的存在本身具备证明婚姻关系和担保婚约履行并对于遵守承诺,忠于约定的一方当事人给予一定的物质保障的作用。在本案中被告XX确确实实嫁给了原告XX,并同床共枕共同生活,直至被赶出家门,故本案原告恶意离婚,存在重大过错,应参照定金罚则,给付彩礼的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彩礼,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全部责任在原告一方,因此原告应当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针对的是基于习俗给付的彩礼,可是对于彩礼的返还范围和性质并未作明确的规定,什么是基于习俗给付的彩礼?彩礼是指双方订婚时一次性支付的大额财物,还是包括平时婚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财物赠予?如果双方恋爱过程中女方给男方购买的手表等物品是不是彩礼,宴请招待男方的支出是不是彩礼?女方有无权利要求男方返还?如若返还在何种范围内返还?女方如有证据证明彩礼已在订婚仪式中使用,是否还要返还?对此,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结果不同。所以,对于本案原告的诉求属于法律和道德的边界空白区域,应慎重区别对待,避免影响法律的权威;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存在恶意离婚的重大过错,给被告造成了人身和精神的双重损害。因此,原告的诉求于法于理无据,也违背社会善良风俗,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驳回起诉。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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