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利鹏律师

  • 执业资质:1441320**********

  • 执业机构: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刑事法律常识之六----减刑和假释

发布者:那利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3380人看过

    减刑和假释

    1、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A、认罪服法;B、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C、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D、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需要指出的是,罪犯在服刑期间对生效判决不服提出申诉是其一项法定权利,受法律保护。因此,对罪犯提出申述的问题应当作具体分析,不应当简单地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可以减刑。

    (2)“立功表现”包括下列情形:A、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B、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C、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D、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E、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有上述立功表现之一情形的罪犯,可以减刑。

    (3)“重大立功表现”包括下列情形:A、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B、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C、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D、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E、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F、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上述重大立功表现之一情形的罪犯,应当减刑。

    注: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家庭有特殊困难、属于未成年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规定的,可以假释。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