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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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

发布者:张雷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8日|分类:交通事故 |19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魏某雨,男。

原告兼原告魏某雨委托代理人魏某伟,男。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雷,北京隗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伟、魏某雨、王某喜、王某芝诉称:2013年8月23日16时许,司机孟某驾车转弯时与被告张某富差点撞车,在躲闪过程中张某富驶入道路左侧,与韩某的车(车号:京AE1030、车主陈某)前部右侧相撞,造成车内乘车人魏X、耿X、魏X、周X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孟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富、韩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处理死者魏X的丧事垫付了大量的费用,但事故赔偿义务人未积极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729380元、丧葬费313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以京公交(房)认字(2013)第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确定孟某为主要责任,张某富、韩某为次要责任,魏X、耿X、魏X、周X为无责任。孟某对该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了复核。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复核后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遂维持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作出的京公交(房)认字(2013)第062号事故认定。孟某因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出具(2014)房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本院核实确认,魏X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物质损失为:丧葬费31338元、死亡赔偿金729380元。

经查,孟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XX保险孝义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韩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XX保险孝义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在XX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孟某系刘某全和刘某2雇佣的司机,韩某系陈某雇佣的司机,孟某、韩某均系履行雇佣活动期间发生的此次交通事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经庭审质证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等证据在案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富与孟某、韩某发生的此次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确定孟某为主要责任,张某富、韩某为次要责任,魏X、耿X、魏X、周X为无责任的事故认定,陈某、刘某全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足以推翻该事故认定的相关证据,故本案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予以确认。孟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XX保险孝义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韩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XX保险孝义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XX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XX保险孝义支公司在两辆肇事车辆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XX保险孝义支公司、XX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张某富、陈某、刘某全和刘某2根据过错责任按照适当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XX财产保险孝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魏某伟、魏某雨、王某喜、王某芝丧葬费五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合计五万五千元

二、被告XX财产保险孝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魏某伟、魏某雨、王某喜、王某芝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十七万元

三、被告刘某全和被告刘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魏某伟、魏某雨、王某喜、王某芝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二十万七千八百五十九元

四、被告XX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魏某伟、魏某雨、王某喜、王某芝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十八万八千五百元

五、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魏某伟、魏某雨、王某喜、王某芝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四百二十九元五角

六、张某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魏某伟、魏某雨、王某喜、王某芝死亡赔偿金合计十八万八千九百二十九元五角

七、驳回原告魏某伟、魏某雨、王某喜、王某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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